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及《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
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立场判断,对公司七届九次董事会
审议的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自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以来,公司、交易对方及相关中介
机构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由于奇瑞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奇瑞新能源”)尚未取得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相
关报批进度较预期时间存在差异,且该资质的取得对奇瑞新能源资
产、业务完整性和独立性有重要影响,公司与交易对方无法协商并确
定本次重组事项的主要商业条款。经公司审慎研究认为,继续推进本
次重组事项将面临重大不确定性,为确保公司后续资本运作工作的有
序开展,切实保护全体股东利益,董事会同意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是综合考虑各种
情况后审慎决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事前
已征得我们认可。我们同意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独立董事:张光杰、周泽将、雷 华
2016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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