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
的事前审核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发表如下事前
审核独立意见:
公司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授权期限,符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
情况,有利于推动公司非公开发行工作持续、有效、顺利进行,不存在损害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
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的事前审核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 贤 汤 标 张 斌
2016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