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01 证券简称:微光股份 公告编号 2016-007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监许可[2016]1183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472.00 万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9.51
元,共计募集资金 28,718.72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4,072.72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24,646.0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天健验[2016]225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
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深证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
定,公司会同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分别与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小微企业专营
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日,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银行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支行
账户名称: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30104016000499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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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截至 2016 年 6 月 17 日,专户余额为 26,018.72 万元(其中包含尚未
置换的发行费用 1,372.72 万元)。
2、银行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账户名称: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3280188000001963
金额:截至 2016 年 6 月 17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并公告后,募集资金将由杭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余杭支行划转部分资金至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小微企业专营支
行账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1、公司已在专户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专户仅用于相关募
投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西南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西南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西南证券的调查与查询。西南证券对公司现场调
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西南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
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西南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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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西南证券。
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
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西南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西南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西南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
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西南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西南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西南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开户银行、西南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16]225 号《验资
报告》。
特此公告。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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