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增持计划延期履行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
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11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
议了《关于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增持计
划延期履行的议案》,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就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增持计划延期履行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
持延期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2016 年 2 月 2 日,公司披露了《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基于对公司的价值认可和
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朱建舟先生、董事蔡文明先生、董事
胡蕊先生、财务总监吕彦东先生及董事会秘书戴尔君女士计划自 2016 年 2 月 1
日起未来六个月内,在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的前提下,在公司股价不超过 20 元/股的范围内,拟分别采取直接购买或通过证
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方式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包括但
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增持本公司股票,每人增持金额均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增持所需资金由上述相关人员自筹。
鉴于公司股票于 2016 年 6 月 22 日起因筹划重大事项停牌,距离上述相关人
员承诺的增持计划期满的 2016 年 7 月 31 日尚有 40 日,故申请将上述人员的原
增持计划延期: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延至公司股票复牌后 40 日内履行完毕;若届
时存在窗口期等相关法律、法规等所规定的不能增持的期间,则上述增持计划期
继续顺延。
我们认为:本次增持延期事宜系因客观原因导致的合理变更,未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关增持人员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增持延期事宜,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部分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股份增持计划延期履行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吕秋萍
李继东
201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