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直股份: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7-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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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38 证券简称:中直股份 公告编号:2016-013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税前):0.25 元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5

元,其中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 1 年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外法人股东及通

过“沪港通”投资的香港市场投资者股东,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 0.225 元;其他股东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 0.25 元,不代扣所得税。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19 日

●除息日:2016 年 7 月 20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20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本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 2016 年 6 月 20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股东大会公告刊登于 2016 年 6 月 21 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至 2016 年 7 月 19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1

(三) 本次分配以 589,476,71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50 元(含

税),计 147,369,179.00 元。

三、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19 日

(二) 除息日:2016 年 7 月 20 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20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6 年 7 月 19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一)纳税

l、对自然人股东与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

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

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等规定:

(l)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0.25 元。

(2)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公司暂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股

利 0.25 元,待该类股东转让股票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

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标准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内(含 1 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境外法人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本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派

发现金股利 0.225 元。

3、对 QFll 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ll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

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0.225 元。如认为取得的股利收入需享受任何税收

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2

4、对通过“沪股通”投资的香港市场投资者股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

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规定,由本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O.225 元。

5、对其他机构投资者与法人股东,本公司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0.25 元,其所得税(如

适用)自行申报缴纳。

(二)派发

哈尔滨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航直升机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

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

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

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电话:0451-86528350

传 真: 0451-86502273

七、备查文件目录

本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13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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