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翎股份:关于收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16份诉讼状的补充情况说明

来源:深交所 2016-07-12 17:56:24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300375 证券简称:鹏翎股份 公告编码:2016-051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16份诉讼状

的补充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16年7

月 8 日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创 业 板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收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诉讼状16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50。关于本次公告现补充说明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于2016年7月8日披露的新增16项诉讼中之15项均为历史股东之前已

结诉讼案件中的部分诉讼主体,变更诉讼请求后重新起诉本公司。该等诉讼涉及

事项为:1998年3月4日召开发起人代表选举大会,选举了248名股东中的31人

作为248名发起人的股东代表负责本公司的发起设立事宜,并于1998年3月5日召

开了由全体股东代表参加的创立大会,同意以248名股东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

天津大港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于2016年7月8日披露的新增16项诉讼中之1项诉讼事项、案由与本公

司于2016年1月披露(公告编码:2016-003号)的53项未结诉讼情况相同。

上述原告起诉公司历史上召开的股东大会事项,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时均

已进行了准确、完整地披露。

本公司认为,本次披露的新增16项诉讼与之前股权纠纷的诉讼均属于对公司

历史沿革的股权诉讼,其历史背景、诉争主体、诉讼请求均属同一类情形或类似。

已结案件查明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和天津市第二中

级人民法院二级法院对本案已经做出裁决,符合公司发展过程中历史沿革的真实

情况。而且,原告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和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二审裁决的再审申请已经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全部驳回。详细情况可查阅公司

的往期公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

的《关于历史股权纠纷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码:2014-079号),因本公

司实际控制人张洪起先生和刘世菊等其他6名大股东已对本案可能存在不利后果

书面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无论本案终审判决为何种结果或者原告是否会继续

另案起诉,均不会对本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造成影响。经自查,公司实际控制人

张洪起先生和刘世菊等其他6名大股东已按照其各自对公司做出的书面承诺支付

了此前诉讼的所有相关费用,公司未因此支付任何诉讼费用(律师费和其他诉讼

费用)。本次诉讼不会对本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造成影响。

公司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12 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鹏翎股份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