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股份:独立董事关于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7-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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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华西村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对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议案及其他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调整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调整后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方案和定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预案切实可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

法和程序合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可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方案具备可操作

性,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研究报

告(修订稿)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国家产业政策。募投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高

资产质量,扩大业务规模,提升市场竞争力,增强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重新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我们认为,重新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股份认购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6、《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收益的风险提示及相关防范措施(修订

稿)的议案》

我们认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收益的风险提示及相关防范措

施(修订稿)》符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

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

的要求,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关于评估机构或者估值机构的独立性、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交易定

价的公允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江阴华西村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资本”)以

126,488.00 万元人民币认购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发的 32,600 万股

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审阅了公

司关于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同意公司本次交易的方案。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

立场就公司本次交易中评估机构或者估值机构的独立性、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如下意见:

(1)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公司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具有证券期货相关资

产评估业务资格,选聘程序合规,评估机构及经办评估师与公司及交易各方不存

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本次交易相关评估报告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

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

有合理性。

(3)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的定价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值作为参考

依据,并经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定价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

独立董事:蔡 建

施 平

刘 昕

2016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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