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四届二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四届二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四届
二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后,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浙江临海永强股权并购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投资项目进展情况的事项
该项关联交易的实施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会造成影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是基于对公司利益、股东利益负责的原则。本次
关联交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谢建勇、谢建平、谢建强回避表决,非关联董
事经表决一致通过上述关联交易,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浙江临海永强股权并购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关联方对北京万象新天网
络科技有限公司可转股债权投资的延期等事宜。
(此页无下文)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四届二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四届二次董事会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章良忠
吕洪仁
陈林林
二○一六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