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德科技: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2016年7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7-11 22: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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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湖南三德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接待和推广的行为,促进公司与投资者、

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特定对象等主体之间的良性关系,加强公

司与投资者、媒体等特定对象之间的信息沟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述的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

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

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

个人及其关联人;(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三)持有、

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

关联人;(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 目的和遵循原则

第三条 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特定对象调研、采访、沟

通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

公司治理结构,增进外界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

第四条 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

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向特定对

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有

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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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信息,也不得在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

(五)高效节约原则:在进行接待工作中,公司应充分注意提高工作效率,

降低接待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

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责任人和从职人员素质要求

第五条 公司对外接待事务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证

券部为负责公司接待具体工作的部门,对外接待工作至少要有两名公司人员在

场,避免公司人员私下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条 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一)熟悉公司运

营、财务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地了解;(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

法律、财务等方面的相关知识,了解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三)具有良好

的沟通、品行端正,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第四章 接待工作

第七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

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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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实地调研时,

由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人员负责接待,如遇董事会秘书出差或公干时,由至少两

名证券部人员负责接待。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

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

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人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重大信息临时公告前十五日内,

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

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具体格式见附件一。但公司应邀

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公司在与特定对

象直接沟通后,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向其报备有关情况。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

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

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

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十一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应前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知会公司。公司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陈述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

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

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

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复核程序,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

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并明确一旦出现此类情形的应急处理

流程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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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

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

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露、市场

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以下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

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

所并公告:(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它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

人;(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三)持有公司总股本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五)

交易所认定的其它单位或个人。

第十五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

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

(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公司进行对外接待活动应实行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

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来访者与公司高管谈话应进行录音

或录像并备案留存。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方式;(二)活动的详细内容;(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

担(如有);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

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

息。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

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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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

人员、时间、地点;(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三)未公开重大信息

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四)其他内容。公司将在每次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上述文件。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

录表》(具体格式见附件二),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

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深交所指定

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第五章 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

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和接待人员违反本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规定

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

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信息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定如

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并于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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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承诺书

承 诺 书

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

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

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

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

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

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

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

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

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活动,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或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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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

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

书)

承诺人(公司签章):

授权代表(签章):

日期:

7

附件二: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格式

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投资者关系活动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类别

□现场参观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

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

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

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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