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通高速: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7-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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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012 股票简称:皖通高速 编号:临 2016-042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人民币 0.23 元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3 元,待实际转让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按 10%税率代

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07 元

●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18 日

● 除息日:2016 年 7 月 19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19 日

● H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用本公告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6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刊登于 2016

年 5 月 21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二、 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 年度

1

(二)发放范围: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 1,658,61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2.30 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人民币 381,480,300 元。本年度,本公司不实施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四)代扣代缴所得税情况

(1) 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以及《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相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

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本公司给自然人股东(含证

券投资基金)派发股息时暂不扣缴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0.23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

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

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

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 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本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0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

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 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其他机构投资者),其红利所得

税自行缴纳,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3 元。

2

(4) 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公司 A 股(“沪港通”)的股东,根据《关于沪港通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

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

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人民币 0.207 元。如沪港通投资者

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

于 10%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

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沪港通投资者的股息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

按股票名义持有人(即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三、 相关日期

1、 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7 月 18 日

2、 除息日: 2016 年 7 月 19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 年 7 月 19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6 年 7 月 18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

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其他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

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

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

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

易后再进行派发。

3、H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用本公告。H 股股息及其派发事项,请参见本

公司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kexnews.hk发布日期为 2016 年 5

3

月 20 日的公告。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 520 号(230088)

联系电话:0551-65338697、63738923、63738989

联系传真:0551-65338696

七、备查文件目录

本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11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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