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6-L69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
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 2016 年 7 月 6 日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九次临时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11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出席董事 7 人,实出席董事 7 人,其中董事徐
青先生采取通讯表决方式,监事会成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会议达成如下决议:
一、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成都
锦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锦尚”)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
借款人为成都锦尚,借款期限10年,借款金额3亿元,借款综合利率不超过
7.5%/年(以下简称“本笔借款”)。
成都锦尚将以其持有的成都阳光新业中心57,809.68平米的商业房产为本笔
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上述抵押物产生的全部租金收入(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租金、
管理费、停车费、广告收入、水电费等)提供质押担保。
本公司拟为成都锦尚本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成都锦尚另一股东冠
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昇集团”),将按持股比例向本公司提供反担
保。
本项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详细情况请参见刊登于本公告日的 2016-L70 号公告。
二、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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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 201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详细情况请见公司刊登于本公告日的 2016-L71 号公告。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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