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洋丰: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7-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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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二○一六年七月

新洋丰&海润律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新洋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新洋丰于 2016 年 07

月 11 日召开的二〇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

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湖北新洋丰肥业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

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

用途。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16 年 06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2016 年 06 月 24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公告

(编号:2016-043),该等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

开的方式、审议议题以及会议登记等事项。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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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洋丰&海润律师 法律意见书

1、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11 日下午 14:30 在湖北省荆门市月亮湖北路附

7 号洋丰培训中心四楼会议室召开;

2、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10 日—2016 年 7 月 11 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1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10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7 月 1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2016 年 7 月 11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

杨才学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与公司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我国《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股东及其代理人,均为 2016 年 7 月 4 日深圳证券

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现 场 会议的 股 东及 股 东 代理人 21 人, 所 持或代 理 的公司 股 份数

682,857,7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7925%。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也均持有书面授

权委托书。

(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 6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4,942,852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4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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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洋丰&海润律师 法律意见书

(三)其他与会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其他与

会人员均具有相应资格,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的股东身份准确的情况下,具有相应的资格,符合我国《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具有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符合我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新提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内容相符,没有提出临

时议案的情形。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及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依据规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我国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及时公布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及其与现场投票结果的汇总统计结果,参

与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7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687,800,574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1674%。

(四)根据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有效表决通

过了以下议案,会议审议并通过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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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洋丰&海润律师 法律意见书

1、审议《关于<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

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增补董事的议案》

2.1 关于增补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① 选举孙琦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2 关于增补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② 选举黄镔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③ 选举宋帆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

式进行了表决,当场统计并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议案获得了表决通过。本次股东

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及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我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方式及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

限公司二〇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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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洋丰&海润律师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

司二〇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朱玉栓 唐申秋

柏平亮

日期: 2016 年 0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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