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制定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经对提供的相关资料
的审阅及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核实,现就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
关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及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审阅,张晨先生的个人履历未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2.3 条所规定的不得担
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次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及副总经理的
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张晨先生具备担任董事会秘书及副总经理的管理能力、
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张晨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
书及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郇绍奎、杨骅、张宇锋
特此公告。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