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21 证券简称:同大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4
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票的提示性公告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同大股份”)
接到控股股东山东同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大集团”)、华盛百利投资
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百利”)的通知,为优化上市公司股东结
构,增加二级市场股票的流动性,同大集团与华盛百利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书》,以协议方式转让其持有的部分同大股份股票。
一、交易情况
股东名称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同大集团 38,907,692 43.81 29,180,769 32.86
华盛百利 0 0 9,726,923 10.95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公司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同日披露的《简式权
益变动报告书》。
二、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1、转让方情况
(1)公司名称:山东同大集团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昌邑市同大工业园
(3)法定代表人:孙俊成
(4)注册资本:3000 万元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6733715986F
(6)主要业务范围:纺织机械、印染机械、造纸机械、农业机械(不含运
输车辆)及相关机械配件、镍网、锂电池、服装面料生产销售、投资管理。(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同大集团主要股东持股比例:孙俊成 78.73%,王乐智 2.67%,徐延明
2.27%,范德强 2.27%,郑永贵 0.97%,于洪亮 0.97%,其他 32 名股东 12.12%
(8)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同大股份在公司 IPO 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截至本信息披露日,上述承诺已经履行完毕。本次减持未违反股份锁定承
诺。
2、受让方情况
(1)公司名称:华盛百利投资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小营村委会北 300 米
(3)法定代表人:许爱民
(4)注册资本:10000 万元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0648549379
(6)主要业务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经济贸易咨询;销售建筑材料、
金属材料、金属制品、金属矿石、仪器仪表、五金交电、针纺织品、专用设备、
通用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杂货、煤炭(不在北京地区开展
实物煤的交易、储运活动)、焦炭、机械设备、家用电器、通讯器材、工艺品、
(不含文物)、黄金制品、玻璃制品、电子产品、汽车、文化用品、日用品、计
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体育用品(不含弩)、未经加工的干果、坚果、豆类、薯
类、谷物;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
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
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7)华盛百利主要股东持股比例:许爱民 100%
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股份变动前不持有公司股份。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股份转让方:山东同大集团有限公司
2、股份受让方:华盛百利投资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3、转让股份: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300321)股份
9,726,92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为 10.95%;
4 、 转 让 价 格 : 转 让 价 格 31.23 元 / 股 , 股 份 转 让 总 价 款 为 人 民 币
303,771,805.29 元(大写:人民币叁亿零叁佰柒拾柒万壹仟捌佰零伍元贰角玖
分);
5、协议签订日期:2016 年 7 月 9 日;
6、生效时间:协议经双方签署后成立并生效;
7、转让价款支付: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股份转让款。
四、本次交易的影响
本次交易变动前,同大集团持有公司 38,907,692 股,占公司股权比例为
43.81%,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孙俊成先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变动后,
同大集团持有公司 29,180,769 股,占公司股权比例为 32.86%,仍为公司控股股
东。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上述公司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相关说明
1、同大集团本次协议转让公司股份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
务规则的情形。并且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
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协议转让尚须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相关
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股份转让事宜的进展情况,并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不违规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六、备查文件
1、协议各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书;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