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得新: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7-12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D201511022623810397BJ-11 号

致: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

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2.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钟玉先生主持。

3.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6 月 24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4. 2016 年 6 月 28 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

康得集团)发来的《关于提议增加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经审核,康得集团为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根据康得新《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

将其提交的《关于为山东泗水康得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作为临

时提案提交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5. 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6 月 2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临时议案暨召开 2016 年度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

6.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

项、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公告内容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 补充通知发出之后,董事会未再次对补充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

8.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9.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11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市朝阳区

北辰世纪中心(洲际大酒店旁)B 座 16 层会议室进行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11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

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10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7 月 11 日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1 人,代表 71 位公司股东,

代表的股份数为 907,568,66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1418%,其中,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公司 5 位股东,代表

的股份数为 535,150,29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5939%;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66 人,代表的股份

数为 372,418,37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5479%。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

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统计表,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受让控股股东持有的上海玮舟微电子科技

有限公司 100%股权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416,201,63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票 2,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 200,000 万元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07,566,3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

反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0 股(其中,

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 审议通过《关于为山东泗水康得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07,565,3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6%;

反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999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议案 2、 为特别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且上述议案均系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本次会议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

决进行了单独计票。议案 1 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回避

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

王 丽

经办律师:

李 奥 利

经办律师:

贺 媛

二○一六年 月 日

5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ST康得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低。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