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我们作为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拟提交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下称“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或“本次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听取了相关人员对该事项的报告,
并对会议材料进行了仔细研究,现对该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有利
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
利益。
2. 公司本次交易完成以后,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高资产质量,扩大业务规
模,提升市场竞争力,增强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
3. 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包括三胞集团有限公
司等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次交易构成
关联交易。
4.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及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报告书(草案)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综上,我们同意将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四十六次会议审议。
2016 年 7 月 7 日
(此页无正文,为《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交易的
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 -------------- --------------
杨春福 胡晓明 陈枫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