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01 证券简称:花园生物 公告编号:2016-044
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集情况
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6 月
24 日以公告的形式通知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用
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11 日(星期一)
下午 14:30 在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花园村花园大厦 1 号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1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10
日 15:00 至 2016 年 7 月 11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邵钦祥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
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并 投 票 表 决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18 名 , 代 表
103,712,6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1734%。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9 名,代表 5,721,8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543%。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6 人,代表 100,942,14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646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人,代表 2,770,4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
总数的 1.527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详见 2016 年 6 月 24 日披
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103,712,6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721,8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辞职及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关于公司董事辞职及提名董事候选人的公告》详见 2016 年 6 月 24 日披露于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103,712,6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721,8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辞职及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辞职及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公告》详见 2016 年 6 月 24
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103,712,6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721,8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史炳武、张晓东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运作指引》、《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
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书。
特此公告。
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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