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04 证券简称:舒泰神 公告编号:2016-26-01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舒泰神”)于 2016
年 07 月 08 日收到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周志文先生关于首次增持事实发生后的
十二个月期限届满时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结果的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
下:
一、增持人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周志文先生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2015 年 07 月 08 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9-01)。基于对目前资本市场形势的认识及
对舒泰神作为优秀的创新型生物制药企业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着眼于维护
舒泰神二级市场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周志文
先生于 2015 年 07 月 08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 100 万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97%,增持均价 25.373 元/股。周志文先生从未减持过
持有的舒泰神股份且不排除自本次增持之日起 12 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继续增持公司股份的可能性。
2016年06月28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与持股5%以上
股东大宗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23-01)。基于对舒泰神作为优秀的创新
型生物制药企业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考虑到公司基本面及对公司股票长期
投资价值的认同,周志文先生于2016年内06月27日通过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
立的“华泰证券资管-招商银行-华泰聚力1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大宗交
易方式间接增持公司股票。增持数量为8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8%,增持均
价15.15元/股。周志文先生从未减持过持有的舒泰神股份,且不排除自本次增持
之日起12个月内继续增持公司股份的可能性。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1、2015年7月8日,周志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公司
股份1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97%,增持均价25.373元/股。
上述增持前,周志文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77.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2%;
周志文、冯宇霞夫妇控股的昭衍(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昭衍投资”,
周志文、冯宇霞夫妇持有其85%的股权)持有公司股份12657.41万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37.65%。
上述增持后,周志文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77.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2%;
周志文、冯宇霞夫妇控股的昭衍投资持有公司股份12657.4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37.65%。
2、2016年6月27日,周志文通过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华泰证券资
管-招商银行-华泰聚力1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让了拉萨开
发区香塘同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塘同轩”)所持公司股票800万股,增
持均价为15.15元/股,增持数量占总公司股本的1.68%。
上述增持前,周志文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27.926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1%;
周志文、冯宇霞夫妇控股的昭衍投资持有公司股份17,715.2363万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37.22%。
上述增持后,周志文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27.926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1%;
并通过“华泰证券资管-招商银行-华泰聚力1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
公司股份8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8%;且周志文、冯宇霞夫妇控股的昭衍投
资持有公司股份17,715.236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22%。
本次增持实施期间,增持人遵守承诺,未有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
四、增持计划符合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申请情形
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以及《关于上市公
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
发[2015]51 号)之规定,相关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
的股份的,可免于向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77.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2%,
周志文、冯宇霞夫妇控股的昭衍投资持有公司股份 12657.41万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37.65%;合计持股比例超过30%。
自2015年7月8日至2016年7月8日期间,增持人两次分别增持公司股份100万
股和800万股,累计增持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98%,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五、律师专项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实施结
果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
持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及《收购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购
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申请的条件;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本次增持履行的信息披露程序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的
相关规定。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周志文先生本次增持计划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的规定。
2、周志文先生本次增持计划不会导致舒泰神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3、周志文先生承诺,在增持期间及增持完成后的 6 个月内不减持舒泰神股
份。
特此公告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0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