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
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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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
的专项核查意见
京天股字(2016)第 356-1 号
致: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兴化股份”、“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重大资产
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项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的专项法律顾问。
2016 年 6 月 2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
布了《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
情形的相关问题与解答》(以下简称“《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问题与解答》”),
对存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一会计年度发生业绩“变脸”、净利润下降 50%
以上(含由盈转亏),或本次重组拟置出资产超过现有资产 50%” 的情形,要求
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和评估师进行专项核查,避免相关方通过重组逃避
有关义务、责任。
根据兴化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本次交易方案测算,上市公
司置出资产中的资产账面价值占评估基准日全部现有资产账面价值的比例为
97.60%,超过现有资产的 50%,符合《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问题与解答》规定
的需要核查的情形。
因此,本所就《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问题与解答》规定的事项进行了专项
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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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根据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有
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具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出具本核查意见,是基于本次交易各方及相关人员已向本所律师作
出如下承诺:其所提供给本所律师审核的所有文件均为真实准确,没有虚假、伪
造或重大遗漏;所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均全部真
实;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
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出具本核查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
本所律师披露,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本所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
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
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及对其他业务事项在履行普通人
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
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本所律师对本次交易各方所提供的与出具本核查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
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交
易进行核查验证,并保证本核查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核查意见仅供兴化股份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
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问题与解答》规定的事项进行了
专项核查,现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上市后的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
毕的情形。
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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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兴化股份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兴化股份的历年年报披露信息,
兴化股份上市后,相关承诺人承诺与履行情况请详见附件一。
经核查,延长集团于 2009 年 1 月 20 日出具的《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与上市公司“五分开”承诺》履行情况存在瑕疵,具体情况如下:
2013 年度,兴化股份副总经理承担了控股股东陕西兴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兴化集团”)及关联方陕西延长石油兴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
化化工”)的招投标和产品销售等工作职责;兴化股份与兴化集团、兴化化工联
合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调度会等工作会议,讨论和决策三方生产经营事项。
经核查,2014 年 2 月,兴化股份通过人事任免及董事会换届,已经解决了副
总经理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工作职责情况,提高了公司的独立性,保证兴化
股份的规范运作。兴化股份副总经理已不再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任何工作职
责。兴化股份与兴化集团、兴化化工现已分别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调度会等工作
会议。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 除上述事项外,兴
化股份上市后相关承诺主体不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的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
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
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答复:
(一)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受到的监管措施
2014 年 9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出具《关于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
公司的监管关注函》(陕证监函[2014]254 号),关注到兴化股份在公司规范运作、
信息披露、会计核算、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
2014 年 9 月 15 日,兴化股份向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提交《陕西兴化化学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证监函[2014]254 号监管关注函的答复》,对中国证监会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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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局关注的问题出具整改方案并予以整改。
(二)最近三年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情形
根据兴化股份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兴化股份已在《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和《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明确规定关
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根据兴化股份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其提供的最近三年的《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年度报告及审计报告,不存在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兴化股份资金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兴化股份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最近三年不存在违
规占用兴化股份资金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情形
根据兴化股份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兴化股份已在《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和《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明确规定对外担
保的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根据兴化股份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其提供的最近三年的年度报告及审计
报告,不存在兴化股份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
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兴化股份最近三年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四)最近三年上市公司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
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根据兴化股份确认,最近三年兴化股份及其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处罚金额
处罚文件所列对象 处罚机关 文号 处罚时间
(元)
陕西省物价 陕价检处
兴化股份 2013 年 3 月 19 日 228,093.00
局 [2013]02 号
陕西兴福肥业有限责 兴平市国家 兴平国罚
2014 年 4 月 17 日 24,495.35
任公司(兴化股份控 税务局 [2014]2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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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子公司)
根据兴化股份确认,除上述行政处罚外兴化股份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
其他行政处罚。
根据兴化股份确认,兴化股份最近三年未被刑事处罚;除上述陕西监管局出
具的关注函外,未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无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
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五)最近三年兴化股份控股股东兴化集团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
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
部门调查等情形。
根据兴化集团确认,最近三年兴化集团受到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处罚金额
处罚文件所列对象 处罚机关 文号 处罚时间
(元)
兴平市工商 兴工商处字
兴化集团 2016 年 5 月 17 日 6,000.00
行政管理局 [2015]第 16 号
兴化集团 咸阳市环境 咸环罚字
2016 年 5 月 17 日 100,000.00
保护局 [2016]3 号
兴化集团 咸阳市环境 咸环罚字
2016 年 5 月 23 日 400,000.00
保护局 [2016]4 号
兴化集团 兴平市食品 (兴食药)行处
2014 年 5 月 19 日 50,000.00
药品监督局 第 011 号
注:上述咸阳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咸环罚字[2016]3 号、咸环罚字[2016]4 号《行政处罚
决定书》项下被处罚主体为兴化集团,但实际的违法主体为兴化化工。根据兴化集团出具的
说明,延长集团于 2010 年 3 月 22 日作出《关于对部分单位组织建制进行调整的通知》(陕
油企发〔2010〕27 号),委托兴化集团代管兴化化工,因此上述处罚决定书的处罚主体为兴
化集团。根据兴化化工说明,兴化化工已经进行账务处理,实际承担相关处罚。
根据兴化集团确认,除上述行政处罚外兴化集团最近三年不存在其他行政处
罚。
根据兴化集团确认,兴化集团最近三年未被刑事处罚;未被交易所采取监管
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无正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被中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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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延长集团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
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根据延长集团 2016 年 7 月 7 日出具的确认函,最近三年延长集团及其下属
公司受到行政处罚情况包括:
1、2013 年发生 1 项 511.48 万元行政处罚罚款;
2、2014 年发生 4 项合计 68.02 万元行政处罚罚款;
3、2015 年发生 9 项合计 667.67 万元行政处罚罚款;
4、2016 年 1~5 月发生 8 项合计 289.01 万元行政处罚罚款。
延长集团确认,除上述行政处罚外,延长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
其他行政处罚。
根据延长集团确认,延长集团最近三年未被刑事处罚;未被交易所采取监管
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无正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被中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七)兴化股份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
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
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
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根据兴化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
司董监高调查问卷表》,兴化股份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曾
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无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无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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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孔晓燕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刘海涛
年 月 日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1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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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兴化股份上市后的承诺履行情况表
序 承诺方 承诺函名称 承诺内容 出具时间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号
1 兴化集团 《兴化集团关于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 2006-12-19 三年 履行完毕
兴化股份股票限 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制流通及自愿锁
定的承诺》
2 兴化集团 《避免同业竞 1、兴化集团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均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兴化股份经营 2006-7-10 长期 履行中
争》 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2、兴化集团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将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兴化股份经营
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兴化股份经营业务
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3、如兴化股份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兴化集团以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将
不与兴化股份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若与兴化股份拓展后业务产生竞争,兴化集
团以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将以停止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
务纳入兴化股份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的方式避
免同业竞争。
3 兴化集团 《陕西兴化集团 兴化股份因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实行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得到530万元,若因 2006-7-10 长期 履行中
有限责任公司承 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需追缴,由陕西兴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予以补交。
诺函》
4 兴化集团 《陕西兴化集团 兴化股份在1997年兴化股份发起设立时,把募股资金手续费结余4518264.57元, 2006-7-10 长期 履行中
有限责任公司承 作为公司公积金处理。作为兴化股份的控股股东,兴化集团承诺,对设立时原始
诺函》 股东的该项权益,不再追索;并承诺若其他发起人股东追索该项其相应权益时,
由兴化集团予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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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兴 化 股 《承诺函》 为了进一步规范兴化股份的运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减少与关联方的关联 2006-7-7 长期 履行中
份、兴化 度。双方承诺,不再增加双方经常性关联交易量,并采取措施,逐步减少。
集团
6 兴化集团 《控股股东关于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兴化集团不占用兴化股份资金(兴化集团与兴化股份根 2006-5-26 长期 履行中
与发行人担保及 据双方签署的关联交易协议,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交易结算款项不在此之
资金往来的承 列);兴化股份与兴化集团之间的担保行为亦将严格按照兴化股份《公司章程》
诺》 的有关规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7 兴化股份 《陕西兴化化学 兴化股份保证业务、机构、财务与兴化集团财务相互独立,建立健全各自独立完 2007-12-6 长期 履行中
股份有限公司承 备的银行财务账户,严格执行财务纪律,不发生没有交易内容的资金往来的承诺。
诺函》
8 延长集团 《陕西延长石油 (一)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2009-1-20 长期 履行中
(集团)有限责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任公司与上市公 不在本公司、本公司之全资附属企业或控股公司担任经营性职务。2、保证上市
司“五分开”承 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本公司之间完全独立。
诺》 (二)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2、
保证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本公司占用的情形。3、保证上市公司的住所
独立于本公司。
(三)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
的财务核算体系。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3、保证上
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4、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兼职。5、保证
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6、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公司不干
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四)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
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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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保证本公司除通过兴化集团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干
预。
9 延长集团 《避免同业竞争 延长集团以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保证在限制期不从事与兴化股份主营业务 2009-1-20 长期 履行中
承诺函》 (硝酸铵、复合肥、特种气体)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且将来也不再新设或控制其
他从事与兴化股份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子公司。若因国家政策或其他原因
可能出现与兴化股份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情形,延长集团保证,不利用兴化股份
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损害兴化股份、兴化股份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10 延长集团 《规范关联交易 尽量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 2009-1-20 长期 履行中
承诺函》 诺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遵守兴化股份之《公
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等
有关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兴化股份
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11 延长集团 《关于本次划转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其持有的兴化集团100%股权划转至 2009-1-14 -- 履行完毕
无有偿对价安排 延长集团,其方式为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本次划转无任何有偿对价安排。
的承诺函》
12 陕西省人 《关于本次划转 将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的兴化集团100%股权划转至延 2009-1-9 -- 履行完毕
民政府国 无有偿对价安排 长集团,其方式为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本次划转无任何有偿对价安排。
有资产监 的承诺函》
督管理委
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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