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
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听取公
司管理层的说明后,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实施细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3、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
及公司的发展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全体股
东利益最大化原则。
4、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
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的 90%。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尚须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批准和中国证监会的
核准后方可实施,并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方案为准。
1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按照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内容继续推进相关工
作;同意将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
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
规的情形。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同意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同意将该报
告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但 斌 张 炯 陈杰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