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七届第八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经审慎调查,对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关于参与投资成都渤海华美一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参与投资成都渤海华美一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目的在于充分利用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投资团队和风险控制体系,进一步开拓
公司对其他领域的投资能力,减少业务单一带来的经营风险,推动公司积极稳健
地实现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本次对外投资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整个过程遵守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参与投资成都渤海华
美一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独立董事签名 :
【沈柯、张泽华、潘祥生】
2016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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