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保荐机构” )作为广
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印股份”或“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
定,就海印股份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
项目” )的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就具体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502 号《关于核准广东海印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文的核准,海印股份向社会公
开发行面值总额 111,100 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共
计 1,111 万张,募集资金合计 1,111,0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20,111,100.0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90,888,900.00 元。已由保荐机构
于 2016 年 6 月 16 日汇入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开立的
44050140010100000139 号账户,以上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已由北京兴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2016]京会兴验字第 03010008 号《验资报
告》。现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
(一)本次募投项目情况
根据海印股份于 2015 年 8 月 17 日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
过的《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及 201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的第八届
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调整可转债发行规模的议案》,本次发
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11 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投资建
设以下项目:
项目总投资
项目名称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项目备案金额 土地成本
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原康桥
12.12 亿元 4.13 亿元
镇)25 街坊 60/1 丘项目 11.11 亿元
合计 16.25 亿元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项目的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
分由公司自筹解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
自有资金或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二) 用募集资金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截至 2016 年 6 月 15 日,公司已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际投资额为 15,586,191.97 元,具体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元
募集资金承诺投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
序号 项目名称
资总额 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
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原康桥
1 1,111,000,000.00 15,586,191.97
镇)25 街坊 60/1 丘项目
合 计 1,111,000,000.00 15,586,191.97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了[2016]京会兴专字第
03010017 号 《关于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情况鉴证报告》,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先已投入情况进行了验证。
三、本次置换履行的内部程序情况
2016 年 7 月 10 日,海印股份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决定以本次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15,586,191.97 元。
2016 年 7 月 10 日,海印股份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司募投项目符合公司实际发展需要,预先投入金额已
经注册会计师鉴证,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人民币 15,586,191.97
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海印股份独立董事对上述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自筹资金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了[2016]京会兴专字第
03010017 号 《关于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情况鉴证报告》,认为海印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
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专项说明》已经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海印股份公司截至 2016
年 6 月 15 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作为海印股份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中信建投对海印股份以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核查,中信建投认为:海印
股份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已经海印股
份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兴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中信建投同意海印
股份实施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
章页)
保荐代表人:
赵 旭 刘湘玫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