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6)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
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公司《章
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审议
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置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
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15,586,191.97 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
项目的自筹资金。
独立董事:李峻峰、朱为绎、刘霄仑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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