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印股份: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7-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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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6)

证券代码:000861 证券简称:海印股份 公告编号:2016-52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

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规定,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印股份”)

于 2016 年 7 月 10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

意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为

15,586,191.97 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502号《关于核准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文的核

准,海印股份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111,1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 , 每 张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 共 计 1,111 万 张 , 募 集 资 金 合 计

1,111,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20,111,100.00元后,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90,888,900.00元。以上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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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6)

由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2016]京会兴

验字第03010008号《验资报告》。

在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以前,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

利进行,公司以自筹资金先期投入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先

期投入的自筹资金金额已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2016]京会兴专字第03010017号《关于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鉴证报告》鉴证。

截止2016年6月15日,海印股份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的实际投资额为 15,586,191.97元,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

序号 项目名称

总额 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

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原康

1 1,111,000,000.00 15,586,191.97

桥镇)25 街坊 60/1 丘项目

合 计 1,111,000,000.00 15,586,191.97

二、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根据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

通过的《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及2015年12月10日召开

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调整可转债发行规

模的议案》,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公司

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

换。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2016]京会兴专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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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10017号《关于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鉴证报告》。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认为,海印股份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专项说明》已经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版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海

公司截至2016年6月15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实际情况。

本次置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

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审议

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置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

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15,586,191.97 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

项目的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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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司募投项目符合公司实际发展需要,

预先投入金额已经注册会计师鉴证,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

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人民币15,586,191.97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

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五、保荐机构意见

作为海印股份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中信建投对海印股份以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核

查,中信建投认为:海印股份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已经海印股份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

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中信建

投同意海印股份实施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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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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