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二届十九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二届十九次董事会会议
于 2016 年 07 月 08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关于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暨延
期复牌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因筹划发行股份购买互联网行业相关资产,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金盾股份,股票代码:300411)自 2016 年 04
月 27 日上午开市起停牌。公司原计划于 2016 年 7 月 27 日前按照《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披露
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公司以及有关各方正在积极推动各项工作,正抓紧
落实对重组相关资产的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公司董事会将在相关工作
完成后召开会议,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议案。鉴于该事项程序复杂,涉
及面广,尚存在不确定性,为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公
司拟申请继续停牌。我们认为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2、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暨延期复
牌的议案》的相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
合法、有效。
3、我们同意公司继续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申请继续停牌,并将《关于
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暨延期复牌的议案》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二届十九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许连义 王光明 徐伟民
2016 年 07 月 0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