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6
年7月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换届提名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已征得被提名
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提名夏传武、魏代英、陈新民、曾兆豪、昌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王艳梅、易庆国、王平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上述第四届董事会 8 名董事候选人(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 3 名)均具备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未发现有、也未收到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
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3、经审查,我们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应条件,具
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
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 8 名董事候选人(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 3 名)的提名,
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需将上述独立董
事候选人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表决。
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独立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方案是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制
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律、法规等的规定。
我们同意将以上议案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
张学斌
王艳梅
易庆国
二○一六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