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验 资 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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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报告
— 附件 1.新增注册资本(股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1-1
— 附件 2.注册资本及股本变更前后对照表 2-2
— 附件 3.验资事项说明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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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报告
XYZH/2016GZA10431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止收到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新增注册资本(股本)实收情况。按
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协议、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
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全体股东及贵公司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新增
注册资本(股本)的实收情况发表审验意见。我们的审验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
准则第 1602 号—验资》进行的。在审验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
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
贵公司原注册资本(股本)为人民币 79,800,000.00 元。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证监许可[2016]786 号文《关于核准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俞叶晓等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经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按《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配套融资发行方案》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17,300 万元。
根 据 信 永 中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2016 年 4 月 22 日 出 具 的
XYZH/2016GZA10277 号验资报告审验,截至 2016 年 4 月 22 日止,符合条件对象实际已
认购人民币普通股 1,807,354 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95.72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 172,999,924.88 元,扣除支付上述发行方案披露的本次交易中介机构费用等相关税费
及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 13,971,200.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59,028,724.88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股本)为人民币 1,807,354.00 元,资本公积为人民币
157,221,370.88 元。
贵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23 日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以总股本 7,980 万股
为基数,按照每 10 股派现金 2.20 元(含税)向全体股东实施利润分配的决议。根据《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配套融资发行方案》,发行价格由人民币
95.72 元/股调整为人民币 95.50 元/股。根据我们的审验,截至 2016 年 4 月 22 日止,
符合条件对象实际已认购人民币普通股由 1,807,354 股调整为 1,811,517 股,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 172,999,924.88 元,扣除支付上述发行方案披露的本次交易中介机构费
用等相关税费及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 13,971,200.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59,028,724.88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股本)为人民币 1,811,517.00 元,资本公积
为人民币 157,217,207.88 元。
同时我们注意到:
贵公司本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股本)为人民币 79,800,000.00 元,业经江苏苏亚
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5 年 3 月 17 日出具的“苏亚验【2015】9 号”
《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6 年 4 月 22 日止,贵公司变更后的注册资本(股本)金额
为人民币 81,611,517.00 元。
本验资报告仅供贵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及据以向出资者签发出资证明使用,不应被
视为是对贵公司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因使用不
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1.新增注册资本(股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2.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变更前后对照表
3 .验资事项说明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北京 二○一六年六月二日
附件 1
新增注册资本(股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截至 2016 年 4 月 22 日止
被审验单位名称: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新增注册资本的实际出资情况
其中:实收资本(股本)
认缴新增注册
股东名称 土地使用 其中:货币出资
资本(股本) 货币 实物 知识产权 其他 合计 占新增注
权 金额 册资本比 占新增注
例(%) 金额 册资本比
例(%)
上银瑞金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上银瑞
1,811,517.00 172,999,924.88 172,999,924.88 1,811,517.00 100.00 1,811,517.00 100.00
金-慧富 52 号资产
管理计划)
合 计 1,811,517.00 172,999,924.88 0.00 0.00 0.00 0.00 172,999,924.88 1,811,517.00 100.00 1,811,517.00 100.00
附件 2
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变更前后对照表
截至 2016 年 4 月 22 日止
货币单位:人民币
被审验单位名称: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元
认缴注册资本 实收资本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前 变更后
股东名称
占注册资本 本次增加额 占注册资本
出资比 出资比例
金额 金额 金额 总额比例 金额 总额比例
例(%) (%)
(%) (%)
一、无限售条件股份 30,166,000.00 37.80 31,977,517.00 39.18 30,166,000.00 37.80 1,811,517.00 31,977,517.00 39.18
二、有限售条件股份 49,634,000.00 62.20 49,634,000.00 60.82 49,634,000.00 62.20 - 49,634,000.00 60.82
合 计 79,800,000.00 100.00 81,611,517.00 100.00 79,800,000.00 100.00 1,811,517.00 81,611,517.00 100.00
附件 3
验资事项说明
一、基本情况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系由常州强力电子新材
料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9 月 28 日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江苏省常州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400250972865L 的《营业执照》,
注册地址为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钱家工业园。本次非公开发行前贵公司的注册资本
为人民币 79,800,000.00 元。
贵公司属电子化学品制造业,经营范围包括化工原料(按许可证核定的经营,
经营场所不储存)销售;3,9-双[2-(3,5-二氨基-2,4,6-三氮嗪)乙基]-2,4,8,10-
均四氧烷辛环螺环[5,5]十一烷(CTU-G)(固化剂)、六芳基二咪唑光刻胶引发剂、
三溴甲基苯基砜、三氮嗪光致产酸剂、9-取代吖啶光刻胶引发剂、锍鎓盐阳离子引
发剂、邻苯甲酰苯甲酸精品(OBBA)、邻苯甲酰苯甲酸甲酯(OBM)、三(4-二甲基
氨基)苯甲烷(LCV)、10-(2,5-二羟基苯基)-10-氢-9-氧杂-10-磷杂菲-10-氧
化物(HCA-HQ)、三芳基咪唑(INC)、甲氧基三芳基咪唑(TAI)、甲基苯基砜、
粗品三溴甲基苯基砜(TPS)、溴化钠、醋酸钠的生产及销售;电机配件制造;机械
零部件加工;金属材料销售;光电子新材料及新型高分子功能材料的研发;光刻胶
引发剂(PBG 光刻胶引发剂、碘鎓盐光刻胶引发剂)和光刻胶树脂的中试及销售;
技术咨询及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
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申请增加的注册资本(股本)及审批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6]786 号文《关于核准常州强力电
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俞叶晓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
经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 201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批准,拟向不超过五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
资金不超过 17,300 万元。
根据贵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配套融资发行方
案》,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 20 交易日股票均价的 90%,即不低
于 77.86 元/股。结合本次发行募集配套资金的资金需要量,贵公司和主承销商东兴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询价情况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为 95.50 元/股,发行
数量为 1,811,517 股,募集资金总额 172,999,924.88 元。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为上述方案中的募集配套资金之配套融资发行,发行对象为
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银瑞金-慧富 52 号资产管理计划),以现金方式认
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三、审验结果
本次验资是对贵公司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非公开发售人民币普通股所增加注册
资本(股本)的实收情况进行验证。经我们审验,截至 2016 年 4 月 22 日止,贵公
司通过向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银瑞金-慧富 52 号资产管理计划)非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811,517 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95.50 元,共募集资金合计
172,999,924.88 元。东兴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已将募集的资金扣除承销费和财务
顾问费 8,709,000.00 元后的净额人民币 164,290,924.88 元汇入贵公司在招商银行
常州分行局前街支行开设的人民币账户(账号:519902191510103),支付发行方案
披露的其他本次交易中介机构费用等相关税费及相关发行费 5,262,200.00 元,其
中:证券公司财务顾问费用 2,000,000.00 元;律师费用 1,100,000.00 元;会计师
费用 1,512,200.00 元;评估师费用 650,000.00 元。扣除上述发行费用后,贵公司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59,028,724.88 元,其中实收资本(股本)1,811,517.00
元,资本公积 157,217,207.88 元。经本次非公开发行后,贵公司的实收注册资本(股
本)为 81,611,517.00 元。
四、其他事项
如贵公司支付发行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当地税务机关允许抵扣,则贵
公司资本公积金额可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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