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海南椰岛 股票代码:600238 编号: 2016-047 号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诉讼事项概述
2010 年 4 月 19 日,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海南椰岛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椰岛酒业”)与中山泰牛生物科技发展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山泰牛”)订立《资产、股权转受让协议》(以下简称“受让
协议”),约定将中山市椰岛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椰岛”)的股权,以
及位于广东省中山市沙朗镇金昌工业区金昌工业路(今中山市西区沙朗第三工业
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 18,675 平方米、证号为中府国用(总)字第 134163
号)、厂房(建筑面积 8,467 平方米、证号为粤房证字第 4487371 号)、机器设备
等以 2,500 万元价款转让给中山泰牛。
2014 年 6 月 26 日,中山泰牛以公司及椰岛酒业转让给中山泰牛的土地为划
拨用地,变性为工业用地需支付费用为由提起诉讼,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诉公司及子公司椰岛酒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2014)
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 623 号],要求公司及椰岛酒业办理该国有土地的出让手续
并承担划拨土地出让金 373.5 万元。公司于《2014 年年度报告》中就该诉讼事项
进展进行披露。
2015 年 5 月 21 日,中山泰牛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2014)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 623 号《民事裁
定书》,准许同意中山泰牛撤回诉讼请求。公司于《2015 年半年度报告》中就该
诉讼事项进展进行披露。
2015 年 12 月 4 日,中山泰牛以同一事实,重新对公司及椰岛酒业向广东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 4227 号],请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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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1、公司及椰岛酒业返还土地转让价款 19,175,500 元,利息 6,611,943.56
元;2、公司及椰岛酒业承担受让协议中土地及建筑物升值损失 10,604,200 元。
二项合计 36,391,643.56 元。公司于《2015 年年度报告》中就该诉讼事项进展进
行披露。
二、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2016 年 5 月 12 日,中山泰牛再次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
请,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 4227-2 号《民
事裁定书》,准许原告中山泰撤回诉讼请求。
为解决公司及椰岛酒业与中山泰牛之间的争议纠纷,经友好协商,各方一致
同意解除 2010 年 4 月 19 日订立的受让协议中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资产的转
让,由公司及椰岛酒业向中山泰牛支付 2,000 万元用于购回上述资产;各方约定,
上述行为履行后,任何一方均不得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对方主张权利。
同时,为了便于中山泰牛解决其后续自行添置的设备和员工的安置问题,公
司将本次购回的土地、厂房及设备返租于中山泰牛,租赁期限为三个月,租金为
每月 5 万元。
三、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情况
上述事项将有利于解决公司及椰岛酒业与中山泰牛之间的争议纠纷,本次诉
讼事项进展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造成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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