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09 证券简称:新美星 公告编号:2016-020
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
获 2016 年 6 月 22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1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8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派 3.0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售
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2.700000 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
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 3.000000 元,
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
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对于 QFII、RQFII 外的
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60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30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6 年 7 月 14 日,除权除息日为:2016 年 7 月 15 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6 年 7 月 14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
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6 年 7 月 15 日通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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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首发前个人类限售股、首发前机构类
限售股。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6 年 7 月 6 日至登记日:2016 年 7 月 14 日),
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
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五、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南区(新泾东路)
咨询联系人:侯礼栋
咨询电话:0512-58693918
传真电话:0512-58693908
六、备查文件
1、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审议通过分配方案、转增股本的决议。
2、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