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晶科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7-08 19:5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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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16 年 7 月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无锡和晶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上海)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

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

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深圳 SHENZHEN 广州 GUANGZHOU 武汉 WUHAN

成都 CHENGDU 重庆 CHONGQING 青岛 QINGDAO 东京 TOKYO 香港 HONG KONG

伦敦 LONDON 纽约 NEWYORK 洛杉矶 LOS ANGELES 旧金山 SAN FRANCISCO

本所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事务所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 2016 年 6 月 23 日召开的贵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召开,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6 年 6 月 23 日在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

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

及联系人等事项。贵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

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 股东大会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8 日下午 14:30 在江苏省无锡

市新区汉江路 5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7 日至 2016 年 7 月 8 日。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8 日

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7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7 月 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通知》内容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

络投票安排。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通知》所披露的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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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

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 14 人,代表股份 60,776,992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

的 37.91%;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

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经办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 5 人,代表股份 7,738,4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3%。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

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

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临时议案。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经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其中议案 1 以特别决

议形式通过;议案 6 采用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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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776,992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 0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 0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0%,

该议案已经本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程序表决通过。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

同意 7,738,491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 《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776,992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 0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 0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0%,

表决结果为通过。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 7,738,491 股,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3、 《关于修改<公司授权管理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316,241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99.24%;反对

460,751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0.76%;弃权 0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

股份总数 0%,表决结果为通过。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 7,277,740

股,反对 460,751 股,弃权 0 股。

4、 《关于公司对外投资合作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776,992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 0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 0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0%,

表决结果为通过。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 7,738,491 股,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5、 《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暨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776,992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 0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 0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0%,

表决结果为通过。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 7,738,491 股,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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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6、 《关于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通过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

6.1 提名曾会明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 53,558,352 票,累积投票得票数占本次有效表决票数总数

88.12%,表决结果为通过。其中,网络投票得票 519,851 票。

6.2 提名 ZHANG JIEFU 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 53,558,352 票,累积投票得票数占本次有效表决票数总数

88.12%,表决结果为通过。其中,网络投票得票 519,851 票。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选举 2 名股东代表为计票人,一名监事代表为监票人,

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统计了议案的表决结果并由主持人予以宣布。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已由贵公司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符合现行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

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

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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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和晶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赵靖)

经办律师:

(李虎桓)

(刘应檀)

2016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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