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48 证券简称:长亮科技 公告编号:2016-114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减持计划的提示性公告
持股 5%以上的股东王长春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 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亮科技”)股份
68,528,9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23.45%)的股东王长春先生计划在可减持之
日起后的 6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6,000,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2.053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长、
实际控制人王长春先生的《减持计划告知函》,具体情况如下: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情况
股东姓名 股份性质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王长春 68,528,900 23.45%
其中: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7,132,226 5.86%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51,396,674 17.59%
二、本次减持计划
1、减持股东名称:王长春
2、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包括但不限于偿还贷款)
3、减持期间: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
大宗交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
4、减持数量及比例:不超过 6,000,000 股,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0531%;
5、减持方式:大宗交易或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任意 3 个月内通过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在上述减持计划期间如存在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股份变动情况,则
减持数量相应变化。
三、承诺及履行情况
王长春先生在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时承诺“自公司发起设立工商登记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质押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自公司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质押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
开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本人从公司离职的,
无论何种原因,从离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质押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离
职之日尚还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离职时公司发起设立未满二十四个月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未满二十四个月,则前述离职后三十六个月的锁定期限从至公
司发起设立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均届满二十四个月之日起计算。本人违反上
述承诺的,本人相关违反行为净收益的百分之八十(80%)归属公司。在上述承
诺期限均届满后,本人每年转让所持股份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五(25%)。”
2015 年 7 月 8 日,王长春先生承诺:从 2015 年 7 月 8 日起 6 个月内,
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截止本公告日,王长春先生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
为。
四、其他相关说明
1、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股份期间,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严格遵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
3、本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8 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减
持信息披露》等规定的情况。
4、实施本次减持计划后,王长春先生持有公司股份不低于 62,528,9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21.3964%,仍为公司控股股东。
5、公司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
五、备查文件
1、《减持计划告知函》;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