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
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董事会在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本次
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前向独立董事提供了本次董事会的相关材料。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本次非公开发行所涉及的事项,
尤其是关联交易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论证,现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发表事前认
可意见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略先生之一致行动人神州长城投资(北京)
有限公司拟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拟聘请九州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
联交易事项。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切实可行,符合
公司发展战略要求,有利于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优化公司财务结构,增强公司
持续发展的能力,从根本上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
益。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定价方式公平公允,本次非公开发
行的发行方案、程序安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开透明。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影响到公司
的独立性,对公司的主营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
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同时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亦需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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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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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
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唐建新 张宇锋 江崇光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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