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长城:关于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7-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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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18、200018 证券简称:神州长城、神州B 公告编号:2016-055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合同签订的基本情况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

象合计发行不超过 240,153,697 股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

认购对象为:神州长城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安本医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郑积华共计 3 名认购对象。

2016 年 7 月 7 日,公司与上述认购对象分别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神州长

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

议》”)。

陈略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神州长城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为

陈略先生一致行动人,神州长城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实施。

二、 认购对象基本情况

(一) 神州长城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神州长城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20990619291

成立日期 2014 年 04 月 22 日

营业期限 2034年04月21日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陈略

自然人股东 陈略、何飞燕

注册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和六街2号-360

(二) 北京安本医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北京安本医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MA0015QA32

成立日期 2015 年 10 月 13 日

营业期限 2035年10月12日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黄建光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三街95号综合服务楼12层109室

(三) 郑积华

郑积华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3 年 1 月出生,浙江工业

大学计算机专业。曾任浙江祥龙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浙江富润建材有限公司总

经理、上海红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厚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执行

总裁。2012 年 11 月至今,任上海金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三、 《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合同主体和签订时间

甲方: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神州长城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安本医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郑积华

签订时间:2016 年 7 月 7 日

(二) 认购方式、认购价格、支付方式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人同意本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发

行价格为 10.41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

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如上述发行价格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

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 70%的,则本次发行的价格应调整为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 70%。

认购人以现金方式认购神州长城本次发行的部分 A 股股票。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当尽快确定缴款日。缴款日确定后,乙方应当按照甲

方和甲方联合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的规定,将全部股份认购款转账划入缴款

通知所列的公司主承销商银行账户。

(三) 认购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神州长城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安本医

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郑积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

240,153,697 万股,各发行对象的认购情况如下:

序 认购比例(%)

认购对象 认购股数(股) 认购金额(万元)

1 神州长城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120,076,849 125,000.00 50.00

2 北京安本医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96,061,479 100,000.00 40.00

3 郑积华 24,015,369 25,000.00 10.00

合 计 250,000.00 100.00

240,153,697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陈略先生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神州长城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为陈略先生一致行

动人,神州长城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

交易。若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或因其他原因调

整发行价格时,各发行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四) 限售期

乙方通过本次发行获得的发行人新发行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

月内不得转让。

(五) 合同的生效及终止

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签字之日起成立,

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1、发行人董事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发行及本协议;

2、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发行及本协议;

3、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本次发行。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协议双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

解除。

(六) 违约责任

乙方应于协议成立后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人民币股份

认购款的 5%,作为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保证金。

协议生效后,如乙方明确表示放弃认购的,或认购人未按甲方发出股份认购

款缴款通知足额支付股份认购款的,协议自动解除,对于乙方已缴纳的保证金,

甲方有权不予退还。前述保证金金额不能弥补甲方因乙方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

的,甲方有权就其遭受的损失继续向乙方进行追偿。

四、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与神州长城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安本医疗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郑积华签订的《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股份认购协

议》。

特此公告。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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