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普股份: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7-08 19: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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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71 证券简称:厚普股份 公告编号:2016-046

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16 年 7 月 8 日

2、授予数量:40 万股

3、授予价格:23.73 元/股

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厚普股份”)于 2016 年 7

月 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

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以 2016 年 7 月 8 日作为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 15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已经公司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其主要内容列示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给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来源为厚普股份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3、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30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7,120万股的4.21%。其中首次授予280万股,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

公司股本总额的3.93%;预留20万股,占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6.67%,占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28%。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

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4、激励对象: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358人,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员工。总体分配情

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权益总量 占目前总股本的比

姓名 职务

数量(万股) 的比例(%) 例(%)

江涛 董事长兼总经理 8 2.667 0.112

李凡 董事/副总经理 5 1.667 0.070

危代强 董事/副总经理 5 1.667 0.070

副总经理/董事会

敬志坚 5 1.667 0.070

秘书

副总经理/财务总

黄太刚 5 1.667 0.070

夏沧澜 副总经理 5 1.667 0.070

廖勇 副总经理 5 1.667 0.070

车静涛 董事 5 1.667 0.070

张俊 董事 2 0.667 0.028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235 78.333 3.301

(共计 349 人)

预留 20 6.667 0.281

合计 300 100 4.213

5、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60.37元/股,该授予价格依据激励计划草

案摘要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量)120.7206元/股的50%确定。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应召开董事会,其授予

价格在该部分股票授予时由董事会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依据不低于该部分股份

授予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确定。

6、解锁安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

象可以在解锁期内按 40%、20%和 40%的解锁比例分三期申请解锁。具体如下:

解锁期 解锁时间 可解锁比例

自首次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

第一个解锁期 40%

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满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

第二个解锁期 20%

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满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

第三个解锁期 40%

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自该部分股票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

在解锁期内按50%和50%的解锁比例分两期申请解锁。具体如下:

解锁期 解锁时间 可解锁比例

自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锁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 50%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锁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 50%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15名激励对象承诺:鉴于本人获授的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考核期

与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剩余考核期均为2016年和2017年,本人自愿将本次获授的预

留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延长并与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保持一致,即预留的限

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自2017年8月20日起至12个月内最后一个交易日止,第二个解锁自

2018年8月20日起至12个月内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7、解锁条件:

(1)达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标准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考核年度为 2015-2017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

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锁,达到下述业绩考核指标时,首次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锁,具体如下所示:

期间 日期 解锁比例 解锁业绩条件

自首次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的 以 2014 年为基准年,2015

第一个解锁期 首个交易日至授予日起 24 个月 40%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于 15%

自首次授予日起满 24 个月后的 以 2014 年为基准年,2016

第二个解锁期 首个交易日至授予日起 36 个月 20%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于 35%

自首次授予日起满 36 个月后的 以 2014 年为基准年,2017

第三个解锁期 首个交易日至授予日起 48 个月 40%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于 60%

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锁考核年度为 2016-2017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

计年度考核一次,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分两期解锁,达到下述业绩考核指标时,预留部分

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锁,具体如下所示:

期间 日期 解锁比例 解锁业绩条件

自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以 2014 年为基准年,2016

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一个解锁期 50%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相应的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

于 35%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以 2014 年为基准年,2017

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二个解锁期 50%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相应的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

于 60%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除此之外,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首次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

平且不得为负。

上述第一、第二个解锁期内未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时,这部分限制性股票可以递延到

下一年,在下一年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时一起解锁;若下一年仍未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时,

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第三个解锁期内未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时,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2)达到个人业绩考核标准

根据公司《考核办法》,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经考核应达到相应的考核要求。激励对

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时,才能全额解锁当期限制性股票。如果激励对象上

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取消其当期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权利,其当期可解锁

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5年7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江涛先生及其配偶作为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宜

的议案》等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江涛先生及其配偶

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并且核查了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独立董事对上

述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5年8月13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江涛先生及其配偶作为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宜

的议案》等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3、2015年8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并通

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

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核实了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

单。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权日符

合相关规定。

4、2015年9月24日,公司完成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

圳分公司的登记手续,并发布了《关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完成的公告》。鉴于自2015年8

月20日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来,张永涛、杨国柱、彭颖、李泽

丽、李杰、王军、顾书杰、石鲤泞共8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累计

1.6万股,公司实际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278.40万股。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

为2015年9月28日,公司的总股本由7,120万股变更为7,398.4万股。

5、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

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以2016年7月8日作为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5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预留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和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需要同时满

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B、公司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C、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B、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C、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D、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2、董事会对授予条件已成就的说明

(1)经公司董事会核查,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最近一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予以行政处罚;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经公司董事会核查,所有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最近三年内均未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激励对象最近三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予以行政处罚;激励对象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激励对象不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所

有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

四、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16年7月8日

2、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A股普通股

3、授予价格:23.73元/股,按照不低于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

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

4、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40万股

需要说明的是:

(1)根据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为20万股,但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召

开了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半年度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

股转增10股的方案,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相应调整为

40万股。

(2)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权益分

派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6.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其除息日为2016年6月21日;

因此在计算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时,应

当考虑上述除息事项的影响。

5、激励对象: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董事会通过、监事会核实,本次预留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

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员工,具体名单详见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公

司信息披露网站发布的公告。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五、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公告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说明

本次实施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与已公告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实质差异。有关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股权激励文件,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和8月21日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发布的公告。

六、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锁定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锁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

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

响。公司董事会已确定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7 月 8 日,根据预

留限制性股票在该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总额,确认公司在 2016-2018 年应分摊和计入的成本如

下:

单位:万元

年份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合计

分摊比例 36.37% 50.75% 12.88% 100%

分摊金额 399.63 557.68 141.49 1098.80

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为准。

七、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参与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

的行为。

八、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

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

贷款提供担保。

九、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慎核查,认为公司本次预留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

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预留限制性

股票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同意确定 2016 年 7 月 8 日为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向 15

名激励对象授予 4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6年7月8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

予日的相关规定。

本次授予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限制性股票

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

行激励的其他员工,根据律师的法律意见,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

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本次使用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价格、授予程序等相关事宜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宜决议的要求。

基于以上,同意公司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7 月 8 日,并同意按照本

次董事会《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中确定的人员、数量和价

格授予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十一、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发表意见认为: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

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数量、授予日、授予对象、

授予条件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及《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十二、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员名单。

特此公告。

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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