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规定,作为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称“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阅读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会议资
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经讨论,我们以独立和客观的立场,对董事会
审议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所涉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6年7月8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本次授予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以及
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员工,根据律师的法律意见,不违反《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激励对
象亦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号》等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本次使用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价格、授予程序等
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和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宜决
议的要求。
基于以上,同意公司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6年7月8日,并同意
按照本次董事会《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中确定
的人员、数量和价格授予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下接《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
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
王仁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此页无正文,为《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
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
吴 越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此页无正文,为《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
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
李 锦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