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40 股票简称:号百控股 编号:临2016-035
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利润分配方案: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6元(含税),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0.026元(含税)。自然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派发现金
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0.026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
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通
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由公司按 10%税率代
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34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14日
●除权除息日:2016年7月15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15日
一、本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6月28日召开的公
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6年6月
30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7月1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
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公司总股本535,364,54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13,919,478.14
元。
4、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
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26元,待实际
转让股票时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
(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
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
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0.023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
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
(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
人账户(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人民币派发,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81号),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
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34元。
(4)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自行缴纳其取得现金红利
所应承担的税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026元。
三、分红派息的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14日
2、除权除息日:2016年7月15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15日
四、发放对象
截止2016年7月1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实施办法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实业资产管理中心和中国电信
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
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
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
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207号20楼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021-62762171
传真:021-62763321
邮政编码:200060
七、备查文件
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