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重组标的资产股权转让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关于对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组标的资产股权转让事项
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807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相关要求,中国
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问询函中涉及独立财
务顾问发表意见的事项回复如下:
问询函问题:
2016 年 6 月 29 日,你公司披露了修订后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本次重组
公司拟购买金网安泰 80%股权,交易对方为关键、钟铃、钟钊、肖燕林、李克。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根据公司披露的重组财务顾问报告,2006 年 5 月金网安
泰原股东钟武剑将所持有的 6%股份转让给关键。但媒体质疑,钟武剑已于 2004
年出逃海外,且未抓捕归国,属于中国公安机关缉捕的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
其资产应属于查封资产,上述股权转让涉嫌存在虚假转让情况。
请公司和本次重组财务顾问结合相关媒体报道,核实金网安泰上述股权转让
过程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况,目前标的资产的
股权是否存在瑕疵或影响重组的其他事项,并予以补充披露。
答复:
一、 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说明
针对有关媒体报道,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通过网上公开信息检索等方式
进行了相应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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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在 公 安 部 网 站 ( http://www.mps.gov.cn/ )、 中 央 纪 委 监 察 部 网 站
(http://www.ccdi.gov.cn/)、国际刑警组织网站(http://www.interpol.int/)的
检索核查,未检索到有关钟武剑涉案外逃的有关信息。
有关钟武剑个人是否涉嫌经济犯罪,需由国家司法机关介入行使侦查、
逮捕、公诉、审判等权力,以作出判断;截至目前,我们无法通过合法有效
的途径对钟武剑个人是否涉嫌经济犯罪情况进行进一步核查。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
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
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根据核查,该次股权转让已
经完成工商变更手续,且经向金网安泰主管工商局查询了解,钟武剑的股权
不存在因查封、冻结而影响股权转让的情形。
二、 钟武剑 2006 年向关键转让金网安泰 6%股权转让的过程
1、 核查过程
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情况作了下列核查:
1)审阅了金网安泰历史上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材料;
2)向股权受让方关键访谈了解当时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并取得其确认
说明;
3)就当时钟武剑持有的股权是否存在查封、冻结的情形,与金网安泰
进行确认;
4)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查询了解金网安泰股权查封、冻
结情况;
5)基于关键介绍的转让方钟武剑口头委托其兄办理本次股权转让事项
的情况,向代理人(即钟武剑兄长)进行了访谈;
6)核查了该次股权转让的价款支付凭证;
7)查验钟武剑代理人与钟武剑的关系。
但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因无法联络到钟武剑本人,律师及独
立财务顾问,无法就核查结果向钟武剑本人进行核实确认。
2、 核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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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前述核查,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事实情况如下:
(1)经核查金网安泰的工商资料,2006 年 5 月,经金网安泰股东会同
意,钟武剑将其持有的金网安泰的 6%的股权转让给关键;且双方就股权转
让事项签署了《出资转让协议书》。
(2)根据关键和钟武剑代理人确认,本次股权转让系双方之间的真实
意思表示;
(3)根据关键、钟武剑代理人的确认,本次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出
资转让协议书》系由钟武剑委托其代理人进行签署,且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
关键已通过网络通讯、电话方式与钟武剑确认该等授权的真实有效;
(4)经核查该次股权转让的价款支付凭证,并经关键和钟武剑代理人
确认,关键已支付本次股权转让价款;
(5)经向金网安泰主管工商局查询了解,本次转让的标的股权不存在
任何司法机关的查封、冻结或其他限制性措施;
(6)经核查金网安泰的工商资料,本次股权转让已于 2006 年 5 月 19
日完成工商变更手续;
(7)经关键书面确认,关键没有因本次股权转让而被司法机关进行过
任何调查;
(8)经关键和钟武剑代理人确认,截至目前,本次转让的标的股权不
存在任何争议、纠纷。
3、 核查结论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鉴于:
(1)根据律师专项核查意见,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钟武剑兄长作为代
理人,基于钟武剑的口头委托以被代理人钟武剑的名义签署相关文件、办理
股权转让事宜符合《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根据关键和钟武剑代理人确认,本次股权转让系双方之间的真实
意思表示,且已经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3)本次转让的标的股权未受到过任何司法机关的查封、冻结措施或
者被采取其他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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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键没有因本次股权转让而被司法机关进行过任何调查;
(5)截至目前,本次转让的标的股权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
律师和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该次股权转让的上述过程符合《公司法》、《合
同法》、《民法通则》、《公司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 关键是否存在为他人代持金网安泰股权的情形
根据关键的说明,其所持有的金网安泰股权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
他任何第三方代持股的情形。
四、 标的资产的股权是否存在瑕疵或影响重组的其他事项
交易对方关键、钟铃、钟钊、肖燕林、李克系为金网安泰现行有效的公司章
程记载、并经工商登记公示的股东。根据交易对方的说明,其不存在委托持股、
信托持股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代持股的情形;不存在针对标的股权的任何争议纠纷。
本次标的资产股权系为交易对方所持有的金网安泰 80%股权。根据全国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信息系统查询结果,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金网安泰股权不存在任
何股权质押的权利限制。
根据对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走访,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股权目前及历史上未
受到过任何司法机关的查封措施或者被采取其他限制措施。
五、 核查结论
本次标的资产股权系为交易对方所持有的金网安泰 80%股权。基于前述核查
和分析,且考虑到关键已经书面承诺,若因该次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任何瑕疵事宜
导致其现持的金网安泰股权发生任何纠纷、争议、诉讼、仲裁或者受到任何形式
的行政、司法强制手续,要求执行金网安泰股权的,其将以其在本次重组交易完
成后仍持有的金网安泰 9%股权(非本次重组标的资产)予以承担,不足部分由
其本人以自筹方式承担,如因上述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任何瑕疵事宜给上市公司造
成任何损失的,由本人向上市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问询函》中所述的媒体
报道所涉及的金网安泰该次 6%的股权转让事宜,对本次重组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不会构成本次重组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律师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后认为,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符合《上市公司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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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
(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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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组标的资产股权转让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之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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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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