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相关文件并经讨论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并回购
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鉴于公司正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按照《资产出售协议》约定及公司第十六
届第六次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根据“人随资产走”的原则,公司员工将由受让方
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接收、安置和管理,其劳动关系和养老、
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关系自交割日起均由南方同正承
继;公司子公司与其员工的劳动关系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及住房公积金关系在交割日后继续由前述子公司承担,不因置出资产的交割而受影
响。基于上述约定及决议,继续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存在不确定因素,难
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同意公司终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给 33
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期尚未解锁股份 209.8 万股及授予给 17 名激励对象的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期尚未解锁股份 27.5 万股,合计回购注销股份 237.3 万股。
2、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规定,同意上述股份
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回购日当天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的回购价格为 8.88 元/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11.15 元/股,银行存款
利息以董事会召开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利率为参考。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的行为合法、合规,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终止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文 敏 任 岳 于 今
2016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