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北
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草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下列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
形:
(1)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3、列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
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姜
维利先生的配偶李琪女士参与此次股权激励计划,除李琪女士外,其他激励对象
中没有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参与本激励
计划。亦无公司监事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未同时参
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之签字页之一)
李俊平: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6 年 7 月 8 日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之签字页之二)
何循海: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6 年 7 月 8 日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之签字页之三)
龚海全: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6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