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茂集团:关于与刘益谦先生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解除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7-09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000627 股票名称:天茂集团 公告编号:2016-061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刘益谦先生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解除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于签署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解除协议》基本情况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同日公司与刘益谦先生签

署《关于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鉴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发生调整,刘益谦先生自愿不再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认购,双方签署的原协议终止。现经双方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

上,于2016年7月8日签署《关于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

股份认购协议之解除协议》(以下简称“解除协议”)。

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解除协议的议案》等

相关议案,同意公司与刘益谦先生签署解除协议。

二、解除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刘益谦

鉴于:

1、甲、乙双方于2016年3月10日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原

协议”)。

2、甲方拟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作出调整。

根据甲方调整后的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解除上述原协议达成协议如下:

(1)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原协议正式解除。乙方不再按照原协议约定

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

(2)原协议解除后,不再对甲乙双方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且任何一方无需再向对方履

行原协议项下尚未履行的其他任何义务。除此以外,双方确认不存在其他与原协议相关的任

何未结事项或债权债务。

(3)双方共同确认,双方在原协议项下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且双方对于本协议的解

除互不构成违约,互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双方不得向对方提起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请求。

(4)原协议解除后,任何一方对其因本次非公开发行所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保密信

息(不论以何种方式体现)仍负有保密义务,否则,泄密方应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5)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经甲方召开董事会并由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后

生效。

(6)本协议一式十份,双方各执一份,其余用于办理相关手续,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备查文件

1、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关于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解

除协议》。

特此公告!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8 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天茂集团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低。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