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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有关事项的回复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我们)作为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银绒业或公司)年报审计机构,按照贵部 2016 年 6 月 30 日致公司《关于
对宁夏中银绒业股份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 122 号)要求,现就
关注函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问题:“报道称你公司(指中银绒业)与东胜国际等 11 家公司签订 489 份虚假
购销合同,请你公司核查上述情况是否属实,如属实请说明相关购销合同对你公
司 2012 年和 2013 年销售收入、营业成本、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
款、预付账款等各财务数据和财务报告的具体影响,并详细说明你公司披露 2012
年和 2013 年度财务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年报审计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见。”
回复:
我们收到关注函后,高度重视、积极行动,立即责成项目负责合伙人主动与
公司进行了沟通,向公司了解有关媒体报道所述事项的具体情况,要求公司向我
们提供与核查事项相关的公司实际控制人马生国先生所涉案件的立案资料、起讼
书、判决书、所述 489 份购销合同以及与之相关的财务资料。中银绒业认为,“前
述涉税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尚未得到有效的司法裁判文书认定,关于 11 家公司
489 份合同缺少认证依据,目前无法逐一对应和甄别明细,相关合同是否虚假、是
否对公司 2012 年和 2013 年的财务报告数据产生影响公司暂无法准确判断”。截止
本函回复日,中银绒业未向我们提供上述核查所必需的资料。
根据有关媒体报道所述线索,我们现场走访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
察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等相关司法机关,了解案件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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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请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法律法规容许的范围内向我们提供与核查事项相关的
案件诉讼书、判决书、以及“489 份虚假购销合同”具体内容及司法认定情况等资料。
根据司法机关反馈,该案目前处于第二审程序,尚未最终结案,因此无法向我们
提供相关资料。
截止回复日,我们未能取得核查工作所必需的有效资料,暂时无法对有关媒
体报道所述“中银绒业与东胜国际等 11 家公司签订 489 份虚假购销合同”是否属实,
以及这些事项对中银绒业 2012 年和 2013 年度相关财务数据的影响作出准确判断。
我们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相关规定,持续关注有关事项进展
情况,积极地与中银绒业、相关司法机关、证券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在取得充分
适当的审计证据时督促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出具适合
具体情况的报告。
特此函复。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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