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赫美集团 公告编号:2016-079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重要提示
1、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3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
载了《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
2、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7 月 8 日下午 14:00 在深圳市南
山区侨香路东方科技园华科大厦六楼的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
集,公司董事张生广先生主持,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09,379,5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4386%。其中:
1.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09,379,5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4386%。
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 0 名,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0 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
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聘请的见证律师等出席
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 年修订)》、《公司章程》和《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 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投票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票 209,379,5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认为,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2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1、《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