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发表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此次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且流程合规。此次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条
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程序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
励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签字:
毛时法 寿 邹
2016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