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宇集团:关于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7-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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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33 证券简称:广宇集团 公告编号:(2016)053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及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由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4、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中关联股东杭州平海投资有限公司、杭州澜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轶磊、王

鹤鸣、胡巍华对议案回避表决。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于 2016 年 6 月 23 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于 2016 年 7 月 8 日上午 9 时

在杭州市平海路 8 号公司 508 会议室现场召开。

一、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32 名,代表股份 72,969,73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4259%。其中,参加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

理人 9 名,代表股份 3,345,33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4321%;参与网络

投票的股东 23 名,代表股份 69,624,39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9937%。参与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和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31 人,代

表股份 71,759,99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2696%。会议由王轶磊董事长主

持,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会议以记名投

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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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参

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经相关股东回避表决,同意 72,858,4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75%;反对 111,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

股份的 0.15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648,693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99.8449%;反对111,3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551%;弃权

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梁瑾律师和丁天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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