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41 证券简称:和顺电气 编号:2016-044
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
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及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6年7月8日上午09:30在苏州工业园区和
顺路8号公司办公大楼五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7月8
日上午09:30;(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7月7日—2016年7月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7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7月7日15:00~2016年7月8日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姚建华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98,906,5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374%。其中,参加现
场会议的股东有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98,906,585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37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0人(除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提请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与会股东及股
东代表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
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
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8,906,5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
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8,906,5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放弃对艾能特(苏州)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股
权优先购买权、增资优先认缴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肖岷先生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为
1,075,000股; 关联股东褚晟先生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为
253,125股。
表决情况:同意97,578,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参会前十大股东表决情况
名称 姚建华 杜军 肖岷 秦勇 褚晟 任云亚 吴永德
出席股 75,820, 21,054, 1,075,0 620,00 253,12 43,347 40,500
数(股) 613 000 00 0 5
1.00 同意 同意 同意 同意 同意 同意 同意
2.00 同意 同意 同意 同意 同意 同意 同意
3.00 同意 同意 未投 同意 未投 同意 同意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施熠文、卜浩
3、结论性意见:和顺电气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
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
2、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益友证和顺字(2016)第4号
《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