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本着实事求是
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拟出售公司房产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含交易税费)的价格出售北京市朝阳区光熙
门北里甲 28 号楼地下 1 层及地上 1-4 层房产(以下简称“该房产”),并授权公
司总经理王天青先生代表本公司办理上述事宜,签署有关合同和文件并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拟出售公司房产》的议案,并认为出售该房产有利于盘
活公司现有资产,改善资产结构,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定价公正、合理,符合
市场现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获得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程浩忠 龙哲
2016 年 7 月 8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