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章程》、《对外投资制
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在仔细阅读董事会向我们提交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我们客观的独立
判断,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利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
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
意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 13,000 万元委托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方正
东亚天晟组合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 1 期,并同意公司与方正东亚信托有
限责任公司签署《方正东亚天晟组合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独立董事: 胡道琴 吴振平 孙钢宏
2016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