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太尔: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7-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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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60 证券简称:斯太尔 公告编号:2016-052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 年 7 月 8 日,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

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

案》,同意公司将使用 13,000 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方正东亚天晟组合投资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 1 期,并与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方正东亚

天晟组合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一、委托理财概述

为了更好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公司拟在不影响正常生

产经营的基础上,利用 13,000 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方正东亚天晟组合投资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 1 期产品,主要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和债权、有限合伙

企业的有限合伙份额、稳健型的金融产品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公司债、

企业债、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股权、债权、特定资产收益权等;依照法律法

规规定应缴纳的信托业保障基金,产品主要信息如下:

1、产品名称:“方正东亚天晟组合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 1 期

2、产品类型:分期集合资金的事务管理类信托计划

3、产品规模:100,000 万元

4、门槛收益率:8%/年

5、投资金额:13,000 万元

6、受托人: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0 万元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街 296 号汉江国际 1 栋 1 单元 32-38 层

法定代表人:李胜利

经营范围: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

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

1

企业资产的重组、并购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投资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

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

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资产;以

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

他业务。

7、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无关联关系。

二、委托理财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信托计划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并有权支配的资金交付给

受托人,设立本信托计划。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投

资顾问发送的投资指令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财产,并按信托计划文件约定

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2、信托计划期限

本信托计划预设存续期限为自第 1 期信托单位成立之日起,至第 1 期信托单

位成立之日起满 60 个月之日止,本信托计划自第 1 期信托单位成立之日起存续

满 12 个月时可根据投资顾问的指令提前终止。

3、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

受托人与保管人订立保管合同,明确受托人与保管人之间在信托计划资金的

保管、信托计划资金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确保信托计划资金的安全,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4、信托计划财产的运用

本信托计划系全体委托人共同委托投资顾问指定信托资金用途的事务管理

类信托计划,主要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和债权;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份额;

稳健型的金融产品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公司债、企业债、信托计划、信

托受益权、股权、债权、特定资产收益权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信托业

保障基金。

5、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费用

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由信托计划财

产承担:受托人报酬;保管人的保管费;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信托计划推介

和发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设计费、印刷费、会务费、宣传费、代为推介费、销售

2

费、代理收付费用和其他费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审计费、信用评级费、

评估费等中介机构费用;为维护信托计划财产的权利而发生的解决纠纷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

发生的税费和其他交易费用;应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其他合理费用。

6、信托利益的分配

各期信托单位财产独立核算;在受托人按照信托计划文件规定实际分配各期

信托利益时,各期受益人方有权实际取得受托人分配的各期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

受托人仅以各期信托单位财产净值为限向各期各类型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7、信托计划的审计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可以聘请具有资质并由委托人/投资顾问指定的

审计机构对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和信托计划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三、风险提示

1、法律与政策风险:国家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土地管理政策、投资

政策、金融业监管政策等宏观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变化,都可能造成信

托计划财产的损失。

2、付款义务人经营风险:付款义务人的付款能力最终取决于其本身的财务

状况及经营业绩,若出现任何原因导致付款义务人财务状况恶化、经营业绩大幅

降低,或出现其他不可预测的危机时,付款义务人可能受到影响,并可能使信托

计划财产受到损失。

3、市场风险:由于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或者通货膨胀等因素影

响,造成抵/质押物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信托计划财产的收益。

4、信用风险:在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过程中,存在付款义务人未能按照约定

及时支付应付款项,或担保人(如有)未履行或未能履行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或

部分义务,则可能使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从而给委托人或受益人带来损失,

并可能造成信托计划延期。

5、投资顾问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全体委托人基于

对投资顾问的了解、认可和信赖。投资顾问的知识、经验、信息、判断、决策、

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投资的判断,并对信托计划投资业绩有着决

定性影响。

6、流动性风险:如付款义务人未能及时支付应付款项,受托人可能需要处

3

置抵/质押物。抵/质押物的处置变现需要一定的时间,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无

法及时变现,进而导致受益人将无法按期获得现金形式的信托利益,导致信托延

期。

7、管理风险:信托计划财产运作过程中可能由于受托人对市场和经济形势

判断失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受其管理水平、管理手段、管理技术制约或因处

理信托事务过程中的工作失误等,可能影响信托计划财产的收益。

8、原状分配风险: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有

权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以信托计划财产届时原状形式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

益,分配后,受益人需自行变现非资金形式的信托计划财产。非资金形式的信托

计划财产,存在无法变现或变现价值不足的风险。非资金形式的信托计划财产中

的债权有可能成为坏账,进而导致受益人的信托利益遭受损失。

9、其他风险:除上述提及的主要风险以外,战争、动乱、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因素和不可预料的意外事件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可能导致信

托计划财产的损失。

四、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委托理财的审批

和执行程序,确保委托理财事宜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

2、公司委托理财应选择有一定保障措施的产品,密切跟踪理财产品投向、

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及时采取保全

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损益情况。

五、本次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信托理财产品是在确保日常运营和资金安

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

的正常发展,不会对公司产生不良影响。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利用部分闲

4

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

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 13,000 万元委托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

任公司购买“方正东亚天晟组合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 1 期,并同意公司

与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方正东亚天晟组合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合同》。

七、累计委托理财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委托理财金额为 13,000 万元(含本次委托理财),

占公司 2015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8.56%。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4、《方正东亚天晟组合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特此公告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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