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798 证券简称:蓝科高新 公告编号:临2016—015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现金红利(含税):0.02元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所得
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
纳税额;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香港联交
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8元;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股息、
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元。
● 股 权 登 记 日:2016 年 7 月 14 日
● 除 息 日:2016 年 7 月 15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15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6年5月27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5月28日的《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止2016年7月1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
公司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
本次分配以公司总股本354,528,198股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在册的
全体普通股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含税),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
7,090,563.96元。
(四)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自然人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
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元;对自然人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1年以内
(含1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其转让股票时,由中登上海分公司
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
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
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
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自然人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
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
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超过一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香港联
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
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10%
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8元。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
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2元。
三、分红实施日期
1.股 权 登 记 日:2016年7月14日
2.除 息 日:2016年7月15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15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7月1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公司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
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
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
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1.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2. 咨询电话:021-57208550
3. 通讯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汇丰东大街588号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