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药业:2015年度A股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7-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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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29 证券简称:中新药业 编号:临 2016-035 号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 A 股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 元(扣税前),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5 元(扣税前)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非限售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

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股东和香港联交所投资者股东为人民币 0.135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14 日

除息日:2016 年 7 月 15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15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召开了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

二、利润分配方案

1、根据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以

1

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768,873,07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

现金红利1.5元(含税),派发现金红利总额115,330,961.4元。

2、发放年度:2015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7月1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

体股东。

4、股息红利所得税扣缴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及

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

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

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1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

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

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划付公司,公司在收

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

2

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

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135元。如相

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

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

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4]81号)(“《财税[2014]81号通知》”)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5元。

(4)除前述QFII、香港联交所投资者以外的A股法人股东及机

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

每股人民币0.15元。

(5)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东按照10%的税率代

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5元。

三、利润分配的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14 日

2、除 息 日:2016 年 7 月 15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15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7月1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3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的实施办法

1、公司第一大股东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

司自行派发。

2、公司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除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外)

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

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

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

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

发。

六、咨询办法

1、公司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7号中新大厦

2、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室

3、联系电话:022-27020892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8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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